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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崇云与郧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崇云,郧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周崇云,生于1962年9月5日,村民。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被告郧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汪建成,郧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韩秀菊,系郧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崇云诉被告郧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中,原告周崇云以其所诉行政行为已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崇云所诉的行政行为,本院已于2016年2月5日判决撤销,故原告的诉请没有继续审理的实际意义,原告周崇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崇云负担。审 判 长  林劲松审 判 员  罗德海人民陪审员  李孝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新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