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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何军与郑海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何军,郑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何军。被执行人:郑海中。申请执行人张何军与被执行人郑海中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何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3858.41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海中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16号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银烽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何军与被执行人郑海中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海中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海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