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6日由农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日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6日由农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日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6日由农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日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致远、代理检察员李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1月,为报销其父亲李某丙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利用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出具虚假证言,编造李某丙从农用车上掉下摔伤的虚假事实,骗取农安县新农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医疗费补偿款人民币9166.3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供述。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1月,为报销其父亲李某丙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利用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出具虚假证言,编造李某丙从农用车上掉下摔伤的虚假事实,骗取农安县新农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医疗费补偿款人民币9166.3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在庭审中予以供认。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破案报告及抓捕经过。3、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及农安县新农合住院患者意外受伤原因核实单。5、农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6、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例。8、李某丙返还医疗补偿款情况说明及收据。(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丙证言。2、证人李某丁证言。3、证人张某某证言。(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被告人李某乙供述。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均无异议,本庭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案发后主动返还诈骗的医疗补偿款人民币9166.3元,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无前科劣迹,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大威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