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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湘阴县青山岛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湘阴县青山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青潭乡。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湘阴县青山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山岛镇上山村。法定代表人任某,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南省湘阴县三塘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湘阴县青山岛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某某、湘阴县青山岛镇人民政府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各项损失费130000元。本案受理费0元、执行费1850元,合计131850元。2015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湘阴县青山岛镇人民政府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湘阴县青山岛镇人民政府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湘阴县青山岛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存款1318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某、湘��县青山岛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