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梧桐卫华油漆店与张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梧桐卫华油漆店,张子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0634号原告:桐乡市梧桐卫华油漆店。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凤鸣小区1幢109号。投资人:钱卫华。被告:张子敏。原告桐乡市梧桐卫华油漆店诉被告张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子敏立即支付货款7204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1900元的油漆用品,2014年8月18日,又购买了1437元的油漆用品,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337元的事实,证据充分,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余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337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