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凌华与李明、姜军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凌华,李明,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762号原告吴凌华,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明,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姜军,男,1986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凌华与被告李明、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凌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日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