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法民申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保良与中诚国联农业科技(商丘)有限公司农业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保良,中诚国联农业科技(商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法民申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保良,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诚国联农业科技(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华商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献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罗保良因与被申请人中诚国联农业科技(商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国联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三终字第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保良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土地均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手续,没有转化为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均未发生变化。二、原审程序违法,乡政府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应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出庭;三、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未经政府居中裁决,不能算是经过人民政府处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7日商睢政(2012)46号《关于对方域社区建设项目卢楼村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睢阳区路河镇政府与罗保良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因罗保良等四人的起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已确认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征收罗保良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另外,中诚国联公司使用土地的行为经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睢阳分局商国土资睢监(201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非法占地,该决定责令中诚国联公司拆除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共计2544184.9元。该处理决定已就土地的“恢复原状”问题作出处理,不应再作为民事侵权案件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罗保良如认为该争议土地属于违法征收,可就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综上,罗保良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保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