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刘国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06号罪犯刘国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阿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00元(已经缴纳),退赔脏款12400元(已经退赔)。刑期从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刘国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国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