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顾德华、胡剑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德华,胡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顾德华被执行人胡剑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000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剑波(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剑波(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剑波(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剑波(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63的存款人民币27919.5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