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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6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被告封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封某某(未送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向新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