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夏超春诉被告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超春,刘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4民初787号原告夏超春,女,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志国,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超春诉被告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超春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瑷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