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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长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成,沈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559号原告:周长成,农民。被告:沈洪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城诉被告沈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长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长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周长城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