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长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成,沈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559号原告:周长成,农民。被告:沈洪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城诉被告沈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长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长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周长城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