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民福、殷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民福,殷巨,贾福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221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冬生,该联社信贷员。被告王民福。被告殷巨。被告贾福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民福、殷巨、贾福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