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喆与济南路宇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喆,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李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513号原告孙喆,男,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淑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薛东华,经理。被告李昌伟,男,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原告孙喆诉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李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淑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李昌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喆诉称,2009年6月26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20%,到期还本付息20万元,原告通过建行将款项汇入被告李昌伟账户。2014年6月25日,二被告还款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另10万元整,作为原告出借款项由被告继续使用,期限一年,年利率10%。现二被告已逾期三月有余,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无奈,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整,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被告支付借款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李昌伟均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6月26日,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单,载明:“借款人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联系人李昌伟,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5年,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年利率20%,五年到期后,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放款人20万元整。”当日,原告通过其建行账户将10万元款项转入被告李昌伟账户。借款到期后,为上述借款的偿还问题,被告李昌伟于2014年6月25日为原告出具借款单,载明:“借款人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日期2014年6月25日,联系人李昌伟,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年利率10%,到期支付利息。”被告李昌伟在借款单借款人落款处签字。2014年9月30日、12月9日,被告李昌伟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偿还原告利息各5万元,合计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资料、企业信息表、借款单、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淑琳的庭审陈述为证,因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李昌伟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单,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到期后,为借款本金偿还问题,被告李昌伟以借款人身份为原告出具借款单,并重新约定了借款期限,使原有借贷关系进行了延续。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伟就同一笔借款分别以借款人身份为原告出具借款单,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伟均逾期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伟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李昌伟偿还原告孙喆借款10万元。二、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李昌伟支付原告孙喆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上述一、二项,限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李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孙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均由被告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李昌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桂华审 判 员 陈世海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致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