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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府粮油有限公司、肖平华、肖青梅互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成都金府粮油有限公司,肖青梅,肖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294号。法定代表人乔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金府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桥西街123号。法定代表人肖平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青梅,女,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平华,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5)兵十二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与成某府粮油有限公司、肖青梅、肖平华互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青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兵十二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东审判员 胡 静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