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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415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天宇。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6层603。法定代表人刘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雒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