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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大伟与常建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伟,常建良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93号原告:陈大伟。委托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建良。委托代理人:陈文侠、屈硕,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伟诉被告常建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大伟负担。审 判 长  陈敬满审 判 员  刘善国代理审判员  祝恒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