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大伟与常建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伟,常建良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93号原告:陈大伟。委托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建良。委托代理人:陈文侠、屈硕,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伟诉被告常建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大伟负担。审 判 长 陈敬满审 判 员 刘善国代理审判员 祝恒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