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磊与韩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磊,韩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11号原告:马磊,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韩家宝,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磊与被告韩家宝、陈深、程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深、程加荣的起诉,本院准许。本案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家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磊自愿撤回对被告韩家宝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磊撤回对被告韩家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马磊承担。审判员 刘晓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