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江苏亚龙纺线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鑫园织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亚龙纺线有限公司,如皋市鑫园织布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2025号原告江苏亚龙纺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向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严红兰。被告如皋市鑫园织布厂,住所地如皋市郭园镇郭园居委会**组。投资人朱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龙纺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鑫园织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如皋市鑫园织布厂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告江苏亚龙纺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亚龙纺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亚龙纺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如皋市鑫园织布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江苏亚龙纺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