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与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21号原告: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季广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东,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代表人: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纪雪、王易程,该公司管理人工作组成员。原告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永东、被告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纪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以申报的债权未被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为由提起诉讼,被告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答辩认为对破产债权进行确认的主体是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并非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也认可诉讼主体错误,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退还原告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鑫审 判 员 赵亮人民陪审员 陈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滕岳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oz1loz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loz2loz有明确的被告;loz3loz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loz4loz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