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锡红诉邰俊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锡红,邰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吕锡红,女,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邰俊伟,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名称为郑州市管城区逸楷服饰商行,住河南省临颍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民三终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邰俊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邰俊伟存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萍审判员 陈月霞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