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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XX飞与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第427号原告:XX飞,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委托代理人:靳琦,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丝古.吾甫,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红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鹏飞,男,194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XX飞与被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退还原告5元。审 判 长  牛清玉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