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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16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梁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