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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光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光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931号原告四川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张萃超。被告四川省天光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大瀼。被告四川省华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光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40元(减半收取13770元),由四川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