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青岛天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凯建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凯建塑胶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天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建塑胶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忠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荣,经理。上诉人青岛凯建塑胶包装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3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青岛市城阳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支付加工费,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