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久明与李久生、李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明,李久生,李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2民初1687号原告李久明,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石桥市高坎镇。被告李久生,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被告李艳芬,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原告李久明与被告李久生、李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久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久生、李艳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久明诉称,2015年,被告李久生向我借款25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息。被告李久生、李艳芬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久生与李艳芬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8日、2月15日,被告李久生分两次向原告李久明借款25000元。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借据等在卷为凭,并经当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借款,拖欠拒付显系无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理应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久生、李艳芬给付原告李久明借款本金25000元(贰万伍仟圆整)。二、二被告从2016年3月3日之日起,至本院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3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