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杜晓东与杜湖彩、杜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东,杜湖彩,杜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杜晓东,经商。委托代理人陈伟新,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等。被告杜湖彩,居民。被告杜良林,居民。原告杜晓东与被告杜湖彩、杜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杜良林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湖彩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8日,被告杜湖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由被告杜良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和被告书具借条后,原告于2012年10月19日向欧某转借了193000元,将款200000元借给被告,此后被告也依约支付了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请求再续借2个月,经原告同意后,被告重新书具了借条给原告,被告杜良林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仅支付了2014年9月17日前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杜湖彩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被告杜良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湖彩未作答辩。被告杜良林辩称,一、原告要求本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杜湖彩向原告借款,借期为两个月,本被告是作了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原告从未告诉过本被告有关被告杜湖彩归还借款的情况,也没向本被告主张过担保责任,本被告对被告杜湖彩的还款及付息情况一概不知,根据借款时间和借期,本被告的担保期限应当截止2013年7月18日之前,据此,根据法律规定,本被告应当免除保证责任。二、借条约定的月利率4%超过了法定利息,对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视为归还借款本金予以剔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本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杜湖彩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被告杜良林对此提供担保保证,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后因被告杜湖彩未能按期还款要求延期两个月,为此,被告杜湖彩于2012年11月18日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从2012年11月18日至2013年1月18日止,月利率为4%,被告杜良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同时,原告与两被告还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到期后,该借款并未归还,原告继续收取由被告杜湖彩支付的利息,利息收至2014年9月16日止,此后,被告杜湖彩未再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也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杜良林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借款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村镇银行的对账单及证人欧某出庭作证所作的证词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认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湖彩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由被告杜良林对被告杜湖彩所负原告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保证的事实清楚,有原告及被告杜良林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借款担保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村镇银行的对账单及证人欧某出庭作证所作的证词为证,该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保证关系合法,因此,被告杜湖彩作为债务人,应向原告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杜湖彩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杜良林承担保证责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因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对此,原告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杜良林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了被告杜良林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杜良林的保证责任免除,原告要求被告杜良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湖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晓东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杜晓东要求被告杜良林对上述被告杜湖彩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40元,由被告杜湖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 判 长 郑建华审 判 员 钟 旻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