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鲁淑芹与邵香美、刘瑞胜、刘瑞斌、刘瑞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淑芹,邵香美,刘瑞胜,刘瑞斌,刘瑞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鲁淑芹,女,193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嘉园29-1-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3412282122。委托代理人:赵庆荣,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北极嘉园29-1-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510210027。被告:邵香美,女,193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分局通江派出所吉平胡同2-1-9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3201090622。被告:刘瑞胜,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区分局站前派出所站前小区3-7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5410182415。被告:刘瑞斌,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分局通江派出所江畔明珠8-4-44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5701120612。被告:刘瑞芝,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分局通江派出所吉平胡同2-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4196301040920。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淑芹与被告邵香美、刘瑞胜、刘瑞斌、刘瑞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淑芹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淑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鲁淑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人民陪审员 贺 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微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