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靳喜清申请执行刘四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喜清,刘四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236号申请人靳喜清,男,汉族,现住址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四锁,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靳喜清与被执行人刘四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四锁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四锁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