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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华与被告黑龙江省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华,黑龙江省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210号原告王中华,女,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个体业者,现住伊春市伊春区。委托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华与被告黑龙江省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宏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