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陕西省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平树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平树,马腾飞,黄丽虹,延浪,丁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北门街**号。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永飞,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峰,男,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孙平树,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绥德县枣林坪镇张庄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马腾飞,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绥德县中角镇后任山村人,住吴堡县人寿保险公司。被执行人黄丽虹,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马腾飞之妻。被执行人延浪,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吴堡县交警队家属院。被执行人丁艳红,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吴堡县丁家湾人,住址同上,系延浪之妻。陕西省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平树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绥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平树等5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浪、马腾飞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营业部开有账户,现需对该账户进行冻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延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营业部开有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只收不付。二、对被执行人马腾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营业部开有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只收不付。三、冻结期限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