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刘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李龙,刘铁,李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张根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超市售货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铁。委托代理人韩笑,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东。委托代理人刘铁,男,汉族,住址安次区码头镇南壕村***号。李龙与被告刘铁、李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龙、刘铁、李小东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廊安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廊安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