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青川县乔庄镇恒发管件租赁站与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重庆兄弟租赁站,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蒲明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173-1号原告汉中市汉台区重庆兄弟租赁站。经营者周建,男,生于1974年1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贺德威、杨兰,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西街江郡苑小区2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蒲明润,经理。被告蒲明润,男,生于1976年12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台区重庆兄弟租赁站与被告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蒲明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台区重庆兄弟租赁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明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重庆兄弟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蒲明润的起诉。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