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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49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惠志君,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