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49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惠志君,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