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77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胡跃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胡跃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745-1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磊。委托代理人杜喜吉。被告胡跃初。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胡跃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对被告胡跃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