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冯某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义,冯柱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49号原告杨少义,男。被告冯柱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义诉被告冯柱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少义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鹤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