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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冯某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义,冯柱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49号原告杨少义,男。被告冯柱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义诉被告冯柱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少义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鹤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