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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恢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月婷与被执行人咎金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月婷,咎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纪月婷,女,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咎金财,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纪月婷与咎金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1月18日作出(1999)浦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咎金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纪月婷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合计16574.6元;案件受理费370元、其他诉讼费用250元,由咎金财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纪月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0年8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咎金财名下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拨付其救助金5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194.6元。本院已将咎金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35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拨付其救助金5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194.6元。本院已将咎金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35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浦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