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龙学梅与赵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学梅,赵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龙学梅,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赵昆,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龙学梅与赵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学梅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学梅借款28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00元。该案经查,被执行人赵昆现无可供执行的直接财产,申请执行人龙学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铁发荣执行员 罗友能执行员 冯德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雁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