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金芬与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芬,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高新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王金芬,女,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徐玉章,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忠平,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高新新,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芬与被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高新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芬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芬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哲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洪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