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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佟凡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凡,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544号原告佟凡,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海英,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凡诉被告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佟凡负担。审判员  胡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达古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