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佟凡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凡,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544号原告佟凡,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海英,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凡诉被告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佟凡负担。审判员 胡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达古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