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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吴小龙与达州市通川区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龙,达州市通川区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376号原告吴小龙,男,生于1980年6月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龙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小龙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学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