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811号原告:甘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