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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811号原告:甘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