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云路支行与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云路支行,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财保1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云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彭城,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程耀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云路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为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41**)和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猴枣树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六土金国用(2010)第CS:10154号)予以保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自愿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云路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云路支行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41**);二、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猴枣树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5265㎡,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六土金国用(2010)第CS:10154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玉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秋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