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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牟学良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终4号抗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学良,吉林省舒兰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舒兰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胜东,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学良犯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舒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学良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牟学良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0日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尊龙、代理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牟学良及其辩护人王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华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博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