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0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克热木?阿不力米提与朱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热木·阿不力米,朱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01民初388号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男,维族,现住吐鲁番市。被告朱亚林,男,汉族,现在乌鲁木齐戒毒所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与被告朱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负担。审判员 任玉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孟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