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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10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克热木?阿不力米提与朱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热木·阿不力米,朱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01民初388号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男,维族,现住吐鲁番市。被告朱亚林,男,汉族,现在乌鲁木齐戒毒所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与被告朱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克热木·阿不力米提负担。审判员  任玉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孟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