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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柳盟、柳守雄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柳某(曾用名柳某),学生。法定代理人柳守雄。申请人柳某申请宣告蔡某失踪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柳某诉称,蔡某系申请人母亲。2002年1月1日,申请人柳某父亲柳亚雄与蔡某在黄梅县苦竹乡婚姻登记所办理了婚姻登记。2002年9月30日,双方生育了申请人柳某。2011年3月18日,柳亚雄与蔡某在黄梅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10月29日,申请人柳某父亲柳亚雄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柳某母亲蔡某自离婚后音讯全无。现申请人柳某随伯父柳守雄生活,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蔡某失踪,并指定法定代理人柳守雄为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蔡某,女,生于1981年11月1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苦竹乡梅狮岭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柳某母亲)。2002年1月1日,柳亚雄与蔡某在黄梅县苦竹乡民政办办理婚姻登记。2002年9月30日,柳亚雄与蔡某生��男孩柳某。2011年3月28日,双方在黄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10月29日15时许,柳亚雄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柳某母亲蔡某自离婚后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柳某随伯父柳守雄生活。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蔡某下落不明二年以上,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现公告期间届满,其本人未曾出现失踪事实可以确认。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和未成年人的原则,指定柳守雄为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某为失踪人。指定柳守雄为申请人柳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胡江庭人民陪审员  叶亚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