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邹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朝花与陈欢、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花,陈欢,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邹民初2884号原告郑朝花,农民。委托代理人连磊(特别授权),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欢。被告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东村西华路。代表人陈晓菲。委托代理人董雷雷(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代表人王伟。委托代理人朱成军(特别授权),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朝花诉被告陈欢、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郑朝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朝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爱国审判员 黄 燕审判员 陈庆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灿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