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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宣化县李家堡建筑工程处、刘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县李家堡建筑工程处,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宣化县李家堡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李家堡乡。法定代表人李玉明。委托代理人陈利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县李家堡建筑工程处与被告刘某、李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县李家堡建筑工程处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化县李家堡建筑工程处撤回对被告刘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宣化县李家堡建筑工程处负担。(2015)宣县民初字第741号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