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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爽诉被告钟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爽,钟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董爽,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被告钟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原告董爽诉被告钟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董爽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宋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俊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