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爽诉被告钟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爽,钟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董爽,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被告钟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原告董爽诉被告钟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董爽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宋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俊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