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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5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吴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吴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5002号之一原告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法定代表人柯汉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洋,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司职员。被告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创业园区(城东)。法定代表人吴红。被告吴红,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622069.82元的财产,并提供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麻涌大道旁【土地证号:东府国用(2011)第1**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后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吴红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16年3月15日原告要求追加查封、冻结或扣押吴红相应价值人民币6222069.82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吴红存款人民币6222069.8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胡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威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